来源: 来源作者:崔立红 来源时间:2018-01-05 14:24:01编辑人:  发布时间:2018-01-05 14:24:01 浏览次数:

崔立红:影视产业中版权那些事儿

影视公司在产业的运作过程中必然涉及题材来源问题,具体而言,影视公司拍摄题材的来源有四:一是购买已完成的作品——期权协议;二是征集剧本梗概或素材;三是聘请作家创作剧本;四是属于公众领域的事实和新闻。

 

一、影视公司拍摄题材来源之购买已完成的作品

在购买过程中,影视公司和作品的版权人通过一份合同完成相关的任务。美国好莱坞流行的是期权协议,通过期权协议来达成对作品的使用。期权协议签订后,会产生两种后果:一是支付全额购买的价格,获得完整的演绎权。二是回归作品版权人手中。此外,在期权协议中,期权费用、编剧署名、授权范围、权利保留、声明与保证条款等重要的条款值得注意。

 

1.期权费用

期权费用一般是最终购买价格的十分之一,当然,这也与作品的热门程度、作者的知名度、作者与制片公司的关系、制片公司的经济实力、期权期限、拍摄作品的表现形式等密切相关。越是热门的作品,其价格也越高。并且,时间越长支付的费用就越高。

2.编剧署名

编剧既可能是作品的原作者,也可能是影视公司外聘的专业人员,甚至制片、导演、演员等人员在拍摄过程中也会有一些创作火花的添加。美国作家协会规定编剧署名的问题,若出现署名纠纷,也是由作家协会内部的仲裁机构解决。目前,中国编剧的现状并不乐观,北京是2-4万/集,上海是1-2万/集,而小鲜肉、大明星一集的收入动辄几百万甚至上千万。此外,编剧圈还存在许多霸王条款,至今未得到妥善解决。

3.授权范围

授权的权利内容主要有演绎权(包括改编权和摄制权),续集、前传、重拍的权利,衍生产品权,主题乐园权等。授权包括的媒体或者媒介主要有传统院线、蓝光光碟、家庭影院(VOD)、收费电视(Pay TV)、互联网和飞机等。

4.权利保留

在期权协议中,版权人可以明确声明保留某些权利,如出版发行的权利、作品拍摄成电视剧的权利等,可以日后再许可或者转让。对相应的权利也有所取舍,不一定要把所有的权利都转让给别人。

5.声明与保证条款

声明与保证条款是版权人用于声明自己在版权上没有权利瑕疵,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作者是唯一的、真正的权利人;二是保证无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况;三是作者转让或许可的权利未进行过质押、转让或者许可第三方的情形。

 

二、影视公司拍摄题材来源之征集剧本梗概或素材

征集剧本梗概或素材,是从创意到剧本梗概、到脚本、再到剧本的过程,从广义上讲,剧本梗概或素材都属于创意范畴,只有最后的剧本才是作品。传统的版权法遵循思想与表达二分的原则,版权法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而广义的创意属于思想范畴,所以想要寻求版权法的保护是比较困难的。为此,需要签订合同。而事实上,创意提供者与影视公司经常会发生一些纠纷。后来,影视公司就采用一些应对“创意窃取”诉讼的对策,具体如下。

一是拒绝接受“未经邀请主动提供的创意”。影视公司规定员工不准拆封创意提供者主动寄来的创意,会直接退回。

二是由经纪代理出面提交,不直接和作者打交道。

三是提交协议,需保证自己是唯一的权利人,保证不会因为此次提交追究影视公司的法律责任,不会提起诉讼。

 

三、影视公司拍摄题材来源之聘请作家创作剧本

剧本出来后,会涉及到权利分割问题。这些剧本的创作者由影视公司聘用,在法律上就会出现一个雇佣作品和职务作品,美国称之为雇佣作品,而我国以及德国等欧洲国家称之为职务作品。事实上,称呼差异的背后暗藏权利归属的不同。雇佣作品的权利一般直接归雇主,归影视公司。但职务作品的情况则不同,如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创作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而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并且由单位来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情形,作品的著作权归单位。

 

在影视公司与聘请的作家之间没有准确的、详细的劳动雇佣关系的前提下,产生的作品叫做委托作品。在大多数国家,委托作品的权利直接归受托人,而我国的《著作权法》第17条明确规定,若双方有约定则依从约定,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楚则归受托人。

 

四、影视公司拍摄题材来源之属于公众领域的事实和新闻

从版权法的专业角度来说,公众领域的事实和新闻一般没有版权。若事实资料是出于公共领域则不需要向任何人征求许可和付费。但是,如果公众领域的事实和新闻涉及到真人真事的拍摄,就可能涉及到隐私权和防止诽谤权。对此,投资方和保险公司为寻求安全感,为避免诉讼的发生会要求影视公司提供获得同意的证明。好莱坞的普遍做法是购买“真人真事的拍摄权”(life story rights)。事先获得同意,杜绝拍摄中和拍摄后法律上的纠葛。

 

前段时间,叶挺将军的后人对《建军大业》中饰演叶挺将军的男演员颇有微辞,其依据是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文件:涉及历史和文化名人的拍摄,要事先征求本人或者家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而《建军大业》的摄制组并未征求过他的同意。可见,《建军大业》的拍摄确实存在瑕疵。当然,希望这些瑕疵会随着我国影视产业的发展而逐步被剔除。

 

作者简介崔立红,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山东省政府法律专家库成员,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青岛中德生态园知识产权专家委员会委员,千慧知识产权集团高级顾问,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主要研究领域为知识产权法、娱乐法、侵权法、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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