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来源作者:熊 琦 来源时间:2017-12-28 15:30:35编辑人:  发布时间:2017-12-28 15:30:35 浏览次数:

网络版权十年:产业与制度的相生相克

一、历史梳理:网络版权保护的十年

2006年我国颁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到今天,网络版权的保护已经走过了十年历程,这也是中国互联网产业和版权产业齐步发展的十以下将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维度对版权产业的发展做简单的历史梳理。

1.立法维度

2005年我国颁布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法》《关于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的专项通知》。正式以立法形式专门保护网络安全是2006年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9年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互联网专条”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几个法律条例,共同构成了整个网络版权保护的立法体系,为解决我国互联网领域的版权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2.执法维度

2005年开始,国家版权局联合各部委每年挑选一个版权侵权的重灾区执行“剑网行动”这个行动打击的网络侵权领域包括数字音乐、网络文学、云盘分享等,到今年已经进行了13年。这种执法在某种程度上促进国内较快地形成了良好的版权市场秩序。比如2015年年底的《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要求所有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权利归属不明的数字音乐必须从自己的数字音乐平台中下架这个通知作为当年“剑网行动”的重点,有力地促进了我国数字音乐市场进入付费的时代。

    3.司法维度

网络侵权案件的特征在十几年间逐渐发生了变化。最初网络用户利用P2P软件传播侵权作品,电驴、迅雷等作为侵权作品分享的软件平台。现在网络进入WEB2.0时代,网络直播、网剧成为主流,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网络聚合平台开始成为侵权的高发地。比如,某聚合平台当年“我只做新闻的搬运工”为口号,把所有门户网站的新闻、作品进行梳理,找到热门链接放到自己的平台上大家在打开该网站时,实际上看的是新浪、搜狐或者其他平台上的新闻,这就叫“聚合”。所以,这种盗版的链接、深层的链接成为现阶段网络侵权的热点。2016年,侵权问题又发生了变化,叫做“非法集体管理”。著作权人把权利许可给版权代理公司,由公司帮助著作权人授权和维权。但是这种版权代理公司维权、授权被视为非法集体管理,这一系列的案件产生了非常大的争议。

这十年来,立法、执法、司法方面不断出现新问题,国家积极出台新的解释和法律,发布新的通知以应对网络版权的疑难问题,所以这个领域发展得非常快。这十年也是“相生”“相克”的十年。 

20171228/070773b0a9ea2b682e900f3a061efaab.jpg

二、相生之意:产业变革与制度调整互动

“相生”指版权产业变革和制度调整不断进行互动。从版权产业发展的历史看,立法、司法和执法都在调和版权产业的两类矛盾: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内容提供者之间的矛盾,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矛盾。

1.网络服务提供者与内容提供者——商业模式带来的差异

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内容提供者之间的矛盾,在于商业模式完全不同。这在本质上是一种许可效率与传播效率的商业模式争议。内容提供者,即传统的版权产业追求的是许可效率,比如电影、音乐、图书、美术作品,都要从中获得收益,将作品运营的收益最大化。互联网产业靠的是用户的黏性和规模获得收益。所以,传统版权产业和互联网产业商业模式是冲突的。

传统版权产业希望每一次授权、每一次传播都获得收益,靠的就是“内容为王”互联网产业更多地追求内容的自由流通,让用户规模最大化、用户黏性最大化,只要能够获得用户规模,提供版权所保护的作品和提供其他任何服务本质都是一样的。这就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内容提供者之间的冲突。在这样的时代,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规制成为网络版权保护的重点。

2.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服务提供者——聚合平台和深度链接带来的混淆

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矛盾主要表现为聚合平台和深度链接带来的混淆,打破了内容提供者与服务提供者的界限。如果说在版权保护十年发展历程的前半段,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内容提供者的争议是主流;后半段,内容成了非常重要的吸引用户的手段。自己没有内容,链接别人的,但可以用户通过点开这个链接看别人的东西。那么,争议的焦点就变成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用户粘性和传播渠道之争,所以需要重新界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中的“提供行为”。

三、相克之忧:制度对产业的限制

技术和商业模式发展到今天,制度已经对商业模式产生了阻碍。版权产业的“相克”之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立法停滞导致了产业停滞,从侵权到许可的转型所面临的制度制约。

1.立法停滞导致了产业停滞

程序方面,“通知删除”规则的低效率。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道哪些人在自己的平台上传东西,著作权人发现自己的作品在网上传播,要求删除。著作权人通知一个,网络服务提供者就被动删除一个,效率非常低。这个问题如何解决,在程序上成为一个重要难题。

权利方面,网络直播的反不正当竞争之忧。我国《著作权法》不管网络直播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使之正好处在一个法律漏洞中。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著作权法》的兜底条款来管,非常不合适这是立法的滞后,亟需完善。

客体方面,对于体育赛事节目、电竞画面等视听作品的判断存在争议。比如电竞游戏,玩游戏的人认为游戏是自己玩的,甚至构建了一些游戏,所以著作权应该属于玩家游戏公司认为游戏程序是自己设定的,所以著作权应该属于游戏公司。这种情况下,作品归属是谁,包括体育赛事节目,在什么情况下应该保护,这些都存在很大争议,也是法律解释和立法停滞的表现。

2.从侵权到许可的转型所面临的制度制约

第一,改变现行制度是否会引起市场乱象。在我国现行的法律里,集体管理组织具有全国性和唯一性,在一个领域里只能有一个垄断性的集体管理组织。这种情况下效率会很低。那么,对于版权非法集体管理的问题怎么办?能不能开放集体管理?现行立法者认为,改变现行制度会引起市场乱象,所以不能开放集体管理。

第二,改变现行制度是否能解决市场乱象。我国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加入了延伸性集体管理无论权利人是否加入集体管理会员,其作品未经本人允许也能被管理、授权。这引起了权利人非常大的抵触情绪因权利人无法掌控权利所以他们认为产权产业的发展又退回到了计划经济时代。

著作权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已经到了大规模许可起重要作用的时候针对于此,法律该如何规制,是自由还是控制,这成为现阶段非常重要的问题。

 

作者简介:熊琦,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国家版权局国家版权研究基地特聘研究员,腾讯互联网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

Baidu
sogou